失血性休克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案例击打脚踢被害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TUhjnbcbe - 2022/12/8 23:57:00
北京中科医院亲身经历 http://www.csjkc.com/yyjj/m/612.html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冀刑终3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农民,被捕前住曲阳县xx乡xx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成亮,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冀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年11月6日17时,被告人冯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姑姑冯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的丈夫刘某乙闻讯后赶至冯某家中与冯某发生打斗,二人被劝开后,冯某又持啤酒瓶击打刘某乙头部,并用脚踢刘某乙胸部,致刘某乙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冯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村里人都叫其小伟子。年11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其大姑冯某某来家里给奶奶送饭。其说:“你想起来就过来送饭,想不起来就不来,你这样以后就不要来送饭了”其说完就把她拿来的饭倒掉了。冯某某就骂街,其就用烟盒打了她头部几下,她就走了。其就在家和xxx村的郭xx上网玩,过了十分钟,其姑父刘某乙过来了,他进屋就抬手打了其脸两下,其就和他打在一起。在院子里,其拿了一把折叠椅子想打刘某乙,郭某会过来把其抱住了。后来刘某乙出去了,其在家门口过道拿了两个啤酒瓶子追了出去,刘某乙正往北走,其把一个啤酒瓶子向刘某乙扔过去,没打着。其在“坤香超市”门口的公路上追上刘某乙,右手拉住他,左手拿啤酒瓶子打在刘某乙的头部,刘某乙仰面倒在了地上,其接着用脚冲着刘某乙的肚子部位踹了两脚。后来刘某乙的家人就过来了,其一看他们人多就跑了。在曲阳一个旅馆住了一晚,第二天在返家路上被公安人员抓了。

2、郭某合证言:其户口本上的名字叫郭某合,村里人都叫自己郭某会。年11月6日下午其在朋友小伟子家上网,一个老头进来了,其戴着耳机上网,他俩说了什么没有听见。那个老头动手打了小伟子脸两巴掌,小伟子和老头就打起来了,其赶紧起来拉他们,他俩就到了外边院子里,两人还继续骂。小伟子拿起一个小板凳打这个老头背部和胳膊,其拉小伟子,然后小伟子又拿起一个铁椅子敲那个老头儿。老头拿一个木棍和小伟子互相打,其把他俩拉开了。老头就出去了,他在院外边吆喝:“打死人了。”小伟子挺生气,其没有劝住他,他在过道里随手拿起两个空啤酒瓶子追了出去,其也赶紧追着小伟子出去了。在一个超市门口小伟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和老头打在一起,小伟子拿着酒瓶子敲在老头的脑袋上,酒瓶子就碎了,那个老头就躺在了地上,小伟子又在老头胸部踹了一脚,还想继续踹,其过去把他拉开了。旁边也有人拉小伟子,有个年轻女的和一个小伙子过来了,那女的可能是这个老头的女儿,她一见老头受伤在地上躺着就急了,她冲到小伟子跟前和小伟子打起来,小伟子把这个女的鼻子打出血了,随后他就跑了。

3、冯某某证言:其母亲住在三弟冯某辰家,年11月6日下午六点多钟,其去给其母亲送饭。冯某看见后和其嚷:“天天过来送饭,这叫事吗?”然后把放在桌子上的饭扔在院子里,碗也碎了。其跟冯某斗了几句嘴,冯某就要打人,其赶紧从屋子里出来到了院里。在院门过道冯某把其摁倒在地,他想拿旁边空酒瓶打其,其就赶紧跑了出去。在院子外面,冯某又追上其,用手里拿着的一卷东西打其的头,其坐在地上哭,当时很多人过来,有人拉他,他才不打了。其起来到其兄冯某辰家里诉苦,冯某辰挺生气,要去找冯某,其怕他们打架,就没让他去。其从其兄家出来走到冯某辰家门口时,看见其丈夫刘某乙从冯某辰家院里一边往外走一边嚷:“小伟打死我了”。当时刘某乙身上也没有出血,其和他就往回走,刚走了几步,冯某从家里追了出来,手里拿着一个绿色的空啤酒瓶,揪住刘某乙,用啤酒瓶打刘某乙的头。其用一个书包朝冯某背上拍了一下,冯某就不再打刘某乙了,他把其推倒在地。其见刘某乙在地上坐着,头上流了很多血,医院后就不行了。

4、刘某甲证言:年11月6日下午六点左右,其母冯某某打电话说她因为给其姥姥送饭,被冯某轰了出来。其叫着丈夫于某骑着摩托车一起到其姥姥家走。在其姥姥家商店门口,看到冯某在门口站着,其就拽冯某的胳膊,冯某一拳打在其的鼻子上。于某拽着冯某,其和冯某撕扯了几下,冯某趁机往西胡同内跑了。看到其父刘某乙在商店门口马路上躺着一动不动,其就打报警了。

5、于某证言与证人刘某甲证言一致。

6、李某香证言:其在冯某辰家租房经营一家商店。年11月6日下午五六点钟,冯某某从其家商店门口边走边打电话,听到她说“我打不了你,我让别人打你”。过了几分钟,其听到冯某家屋子里有打闹的声音,就从超市后门进到冯某家,看到刘某乙手里拿着一根竹竿在院子里站着,冯某在他家屋门口站着,一个小伙子拉着冯某,冯某和刘某乙互相骂。拉着冯某的那个小伙子说:“他姑父来了也没说话,上去把冯某打了几巴掌”。冯某拿起放在门口的铁椅子朝刘某乙后背打了一椅子,刘某乙拿着竹竿也向冯某打。后来其就回超市了,过了几分钟其听到超市门口有打闹声,出去看到冯某和刘某乙俩人撕扯,刘某乙踹了冯某两脚,冯某左右手都拿着空啤酒瓶,向刘某乙扔了一只瓶子没有砸到刘某乙,又拿着空啤酒瓶朝刘某乙头部砸了下去,把空啤酒瓶砸碎了。刘某乙当时就躺在了地上,冯某尔就用书包朝冯某拍了两下,冯某就把冯某尔拽倒在地里踹了她脖子一脚。后来其就又回超市了,又过了两分钟有个人来其屋里拿了纸箱,说是让刘某乙坐下。刘某乙在地上躺着,头上全是血。

7、冯某辰证言:年11月6日下午六点多钟其妹冯某某到其家里说小伟子打她了。其听后挺生气就要找小伟子,冯某某不让去,她就自己走了。过了一会儿,其到小伟子家,小伟子不在,其感觉不对,就出来找,在大道前边二三十米的地方有几个人站着,有个人躺在路上,其过去把这个人抱起来一看是刘某乙。他头上留了很多血,地上也有血。刘某乙后医院,到医院人已经不行了。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曲阳县下河乡上河村南部冯某辰(冯某父亲)家。冯某辰家东房八间邻街,北数第一、二、三间为李某香租住经营的“坤香超市”,该超市东侧月台东北角方向厘米处南北大街路面上在厘米×厘米范围内散布血迹(提取)及啤酒瓶碎玻璃渣。

9、被害人刘某乙尸体检验鉴定:

尸表检验见,左额部可见4厘米×1厘米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深达骨质。左额部可见3.5厘米×1.5厘米、2厘米×1厘米表皮剥脱。左颞部可见1厘米×0.2厘米、2厘米×0.5厘米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

剖验见,左颞部可见3厘米×3厘米头皮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右侧颞肌出血。胸骨骨折,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右侧第7、8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内可见毫升积血,心包可见2厘米×1厘米破口,心包内积血30毫升(提取心血),心脏左心耳可见2厘米×1厘米破口。

鉴定结论:1、死者胸骨骨折、双侧第7、8肋骨骨折,心脏左心耳破裂,心包破裂,心包内积血,右侧胸腔内大量积血,分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2、左额4厘米×1cm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有组织间桥,分析符合钝器所致。

鉴定意见:刘某乙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10、提取笔录三份载明:在年11月7日,侦查人员在曲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第一次询问冯某时,发现冯某所穿褂子上有血迹,遂提取冯某作案所穿白色褂子一件,同时提取了冯某血样一份;年11月26日提取刘江涛(被害人刘某乙之子)血样一份。

11、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二份:

(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检的“坤香超市东侧路面上血迹”“冯某上衣右兜上侧布片”上血迹与“刘某乙心血纱布”上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21×。

(2)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刘江涛和刘某乙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12、曲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恒州中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年11月6日17时59分,刘某甲电话报警称,当日17时许,曲阳县xx乡xx村冯某因家庭琐事将刘某乙打伤。

13、曲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恒州中队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载明:年11月6日17时59分刘某甲报案后,我队当日立案进行侦查。年11月7日14时许,民警根据特情举报,在曲阳县xxx乡xx村外的公路上将犯罪嫌疑人冯某抓获。经审讯,冯某对涉嫌故意伤害刘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

14、辨认笔录二份:冯某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乙;郭兴合(郭某会)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中辨认出冯某系打人的“小伟子”。

15、冯某户籍证明信证实其身份情况与上列一致。

16、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冯某的亲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刘某乙头部,并用脚踢其胸部,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考虑其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给予了谅解并提出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冯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年11月6日17时,上诉人冯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姑姑冯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的丈夫刘某乙闻讯后赶至冯某家中与冯某发生打斗,二人被劝开后,冯某又持啤酒瓶击打刘某乙头部,并用脚踢刘某乙胸部,致刘某乙死亡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证言、冯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均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查证情况,上诉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了从轻处罚,上诉及辩护所提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刘某乙头部,并用脚踢其胸部,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给予了谅解并提出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牛 杰

审 判 员:马武臣

代理审判员:徐中来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魏瑞晓

1
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击打脚踢被害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