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22日,*乌鲁木齐检察院披露一起交通肇事案:苏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驶时,由于其低头拿水杯以及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最终苏某某追尾前车,导致苏某某车辆乘车人范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苏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起诉。
苏某某,男,居住于乌鲁木齐市某小区。
案发当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低头拿水杯)及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栏板半挂货车,造成重型罐式货车乘车人范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范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丧葬费用。
检方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行车驾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法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将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