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17医院
住院不到一天死亡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海南二中院二审审理该案,依医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6元给*琪、李玉(系*可父母)。
17岁女生入院治疗不到一天死亡
年12月20日9时许,患者医院入住泌尿外科,于年12月21日早上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可入院情况为解黑便2周,伴头晕、乏力、面色苍白1周。现病史为1周前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医院就诊,诊断“低血压”,予门诊输液治疗后回家服用中草药治疗,解黑便症状无好转,1天前出现发热,体温最高达40℃,在家口服2次退热药物治疗,头晕、乏力及面色苍白较前加重,伴胸闷、心悸、气促,无胸痛、呼吸困难。今急来我院就诊,急诊科拟“消化道出血”收入科,病程中精神、胃纳差,夜间睡眠尚可,小便少、*。药物过敏史:自述有药物过敏史,具体不详。医院制定诊疗计划:1.进一步检查;2.止血、抑酸、输液治疗,申请输同型红细胞悬液。
年12月21日6时40分,抢救记录:患者5时14分心率自次/分降至33次/分,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大动脉未触及明显搏动,四肢末梢冰冷、发绀,立即予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7时0分经积极抢救分钟后,患者无自主呼吸、心跳,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予床边心电图示:全心停搏(死亡心电图),遵医嘱于年12月21日7时0分宣布临床死亡,予尸体料理。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最后诊断:1.失血性休克;2.肺出血;3.血小板减少症;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杜氏病);5.重度贫血;6.肾功能不全;7.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钠、低氯)。死亡病例讨论记录:12月20日18时消化科副主任医师在床旁电子胃镜下为患者行套扎止血术,术中患者躁动,予丙泊酚3ml静脉注射后复测血压77/45mmHg,去甲肾上腺素组液体调至1.0ug·min。
*可离世后,其双医院:请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2元,以及全部诉讼医院承担。
医院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
患者医院住院就诊中死亡
经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经过双方签字同意,依据本次委托中现有送检材料,结合医患意见陈述会上双方的陈述,分析:
(一)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经了解,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故现无法从病理学层面了解患者胃部出血的部位、局部的病变程度及原因,无法直观了解手术处置的情况,以及患者其他脏器是否存在潜在的病理学改变,导致无法在病理学层面对患者的死亡予以全面评价。
(二)医院在对患者*可的诊疗过错中,未能及时进行血常规检查及迅速补充血容量,患者早期的休克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去甲肾上腺素的应用不规范,尤其是患者出现少尿时,仍维持较大剂量的输入,对患者病情治疗有不利影响;在防治DIC(指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方面,未能及时补充血浆和血小板,尤其是患者出现明显的DIC临床表现时,仍未及时补充,致患者的出血病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查明病因方面,未能及时实施手术从根本上解决患者的持续出血问题,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可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可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对*可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较为适宜,剩下50%的责任应由患方自行承担。*琪、李玉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2元。根据双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扣除司法鉴定费元后,医院应赔偿*琪、李玉的经济损失为.46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6元给*琪、李玉。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记者吴佳穗(封面网络配图)丨编辑:林胖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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