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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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15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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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旗,男,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09******,汉族,文盲,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无业。年11月3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旗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旗在西安市未央区任家寨爱心幼儿园门前找到被害人冀某某,因感情问题欲与被害人冀某某交谈。看到冀某某没有理会自己且态度冷淡,马*旗心生怨恨,从携带的单肩包中掏出提前准备好的切肉刀,捅刺冀某某的头面、颈、胸腹等部位,见冀某某倒地后,马*旗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至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某某公交站附近时被爱心幼儿园保安杨某某追上并控制,随后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经鉴定,冀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2、物证、书证;3、证人证言;4、刑事科学技术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旗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马*旗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春香

年9月1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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