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2月6日7时许,原告孙某某因“停经39+4周,流液9小时,腹痛1小时”入住x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孕3产1,孕39+4周,分娩Ⅰ期,胎膜早破,妊娠期贫血(轻度)”,10时40分,孙某某经剖宫产娩出一女性活婴。术后,被告x医院对孙某某抗炎促宫缩对症治疗。
术后8小时30分,发现孙某某状态和子宫收缩情况不符,出现失血性休克,腹腔内出血可能,凝血功能回报显示:凝血酶原时间12.9秒,凝血活酶时间36.7秒,凝血酶时间12.9秒,血浆纤维蛋白原2.00g/L。同日被告抢救失血性休克同时转入x医院治疗。
年2月6日22时24分,原告孙某某入住x医院,入院诊断为:“剖宫产术后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当日23时17分,x医院对孙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探查见:腹腔内见游离血,子宫下段切口左侧渗血,子宫严重撕裂伤、子宫收缩乏力,子宫切口无法修补,出血点探查不到,术中引流血约ml,遂行子宫全切术。
年2月14日,孙某某经住院手术治疗后出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x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x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载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二、患方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元、误工费.99元、护理费.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3.8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复印费元,共计.77元。
三、医方观点
原告因分娩住院,原告自身体质及术后正常风险是原告全子宫切除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原告请求的损失中有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其余费用不合理或过高。
四、鉴定意见
原告孙某某全子宫切除术后符合七级伤残。被告x医院存在手术遗留血管破裂出血至失血性休克,术后抢救失血性休克的治疗不当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原、被告对伤残等级鉴定均无异议。对参与度鉴定双方均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应确定被告为全部责任,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的依据超出被告应有的医疗水平,被告无医疗过错。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均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到被告x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结合鉴定意见,确定x医院的责任比例为70%,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的护理费.64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误工费.99元、伤残赔偿金元、复印费元、交通费元,有证据支持且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支出的医疗费.3元中.51元,属于正常分娩支出费用,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其余费用.79元及在x医院支出医疗费.64元、献血互助金元、自备的白蛋白费用元,共计.43元,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护理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依据不予支持,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元;被告称原告的残疾等级不符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3.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43元、误工费.99元、护理费.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3.8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复印费元,合计.86元的70%,即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