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受伤非常严重,导致一级伤残,医院漏诊,最高人民法院按30%责任判赔64万,其中导尿管费用42万!这个伤是谁造成的?——车方。谁救了伤者的命?——医生。伤者为什么要找医生赔钱——一级伤残,需要钱。医生该不该赔?——该。为什么该赔?——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能避免这个过错吗?——能!医方怎么避免过错?——放下你的架子,请医疗专业律师做医疗法律顾问。马律师能做什么?——在医院的授权下,审查医疗行为,开讲座办培训,讲别人的教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医院风险的根源在哪里?——不懂装懂的虚伪,财大气粗的傲慢。毫不夸张地说,只医院,医院不赔钱的可能性不大。我与其他律师的不同之处在于——做了23年医生,我能精确知道医方的过错在哪里!
俞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最高法民再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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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宁医大总院对本案损害赔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导尿管费用应否予以赔偿及其赔偿标准;三、俞明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否予以赔偿。
一、宁医大总院对本案损害赔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俞明因交通事故产生严重伤害入宁医大总院治疗,其人身损害后果源于交通事故。俞明也因交通事故诉讼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俞明入宁医大总院治疗时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盆骨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膀胱广泛挫裂伤,双侧腰骶部周围神经损伤待定等。年11月4日,宁夏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宁医鉴[]24号)专家分析意见载明:“该患儿系复杂严重骨盆骨折、膀胱损伤形成腹膜后及膀胱周围血肿,血肿继发感染,由此而形成膀胱会阴瘘。膀胱周围瘢痕以及骨折端压迫造成尿道狭窄。即使膀胱造瘘也不影响病情转归。褥疮形成系并发症。严重复杂极不稳定的骨盆骨折是引起骨盆畸形愈合的主要原因。”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在俞明第一次起诉宁医大总院的二审时,即宁夏高院作出66号判决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由宁夏高院依法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宁医大总院医疗行为过失:“1.遗漏了因盆骨骨折所致尿路损伤的诊断;2.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尿液引流方法;3.两次手术均不是体表手术,应该由俞明或其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住院期间发生褥疮,与长期卧床、医院护理工作失误有关。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宁医大总院对俞明因盆骨骨折所致尿路损伤严重程度估计不足,诊断上存在遗漏,造成对俞明的治疗处理措施不利,医院如能早期采取有效的尿液引流方法,可能会减轻尿外渗的程度降低发生会阴感染及会阴尿瘘的机会。”鉴定结论:宁医大总院对俞明事实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疗行为的过失与现有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见,俞明的损害结果既有交通事故的原始创伤原因,也有宁医大总院医疗行为过失的原因,且交通事故是俞明尿道损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宁医大总院的过失主要与会阴瘘有一定可能的因果关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宁夏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宁医大总院存在一定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对于俞明造成一级伤残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宁医大总院的过错及原因力处于次要地位。原审判令宁医大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充分考虑了俞明的客观情况,在审判权能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很大程度上对患者予以了保护,现俞明要求宁医大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均难以支持。
二、导尿管费用应否予以赔偿及其赔偿标准
1.关于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的性质。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功能是辅助残疾人士提高生活质量,而治疗不仅仅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缓解病痛、医治病症直至维持生命。本案俞明所使用的导尿管系在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医疗器具,其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而非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此,导尿管及其相关费用应当作为治疗费,原审对该费用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其他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出具的数份《诊断证明书》证明俞明病症需要终身治疗,导尿管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其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对该后续医疗费一并处理。
2.关于导尿管及其辅助器材赔偿标准。
宁医大总院应向俞明支付导尿管及其辅助器材费共计元(48元×4根×天×20年×30%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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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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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根据责任划分比例,宁医大总院承担30%的责任,原审在一审、二审的基础上,根据宁夏地区实际,额外加判宁医大总院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是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判处的最高金额,俞明要求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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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院既要保护医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法律红线内对俞明释放最大的善意与关切,依法对俞明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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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院赔偿俞明各项费用共计.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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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牛奕
马太容律师主治医师简介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本科
-医院住院医师
-重庆医院普内科进修医师
-医院门诊综合科主治医师
-重庆市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重庆医院中心监护室进修医师
-重庆市医院呼吸科监护室考取执业药师资格
-重庆市医院急诊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资格)考取全科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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