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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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3 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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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医院领导:

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就某某医疗事件,特致律师函如下,恳请贵院重视。

本律师函章节索引:

一、基本事实

二、与本案有关的诊疗常规

三、贵院存在的过错

四、贵院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

五、两篇异位妊娠破裂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类似判例两篇

六、患者某某的损失项目、数额:

七、此次协商期望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事实(根据贵院病历资料整理)

患者某某,41岁,因停经50天、腹痛4小时于年11月9日11时15分入住贵院ICU,入院时面色苍白、BP90/60mmhg,入院后贵院医师安排患者进行各项检查,还要求患者到放射科接受胸片检查,直到当日十二时左右才安排患者接受输氧,建立静脉通道输注晶体液体等相关治疗,当日下午在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麻醉一直未醒并出现抽搐,转入ICU继续治疗,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于年11月11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失血性休克、左输卵管妊娠破裂术后……”。后患者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至今。

二、与本案有关的医疗常规

1、患者于年11月9日11时15分由门诊轮椅护送入病房,异位妊娠的诊断已经明确。异位妊娠破裂是妇产科的危急病症之一,根据现行高等医学院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八版异位妊娠相关章节描述:输卵管妊娠破裂,由于输卵管肌层血管丰富,短期内可发送大量腹腔内出血,使患者出现休克(低血容量休克)。

2、根据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低血容量休克复苏指南》的相关描述,低血容量休克主要是由于组织低灌注等原因导致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在休克复苏治疗上,指南明确提出了及时补充晶体液或胶体液液体复苏、尽早改善氧输送等治疗手段,且指南明确指出:5%葡萄糖溶液很快分布到细胞内间隙,因此不推荐用于液体复苏治疗。事实上,作为专业医师,对于休克和疑似休克患者,卧床、吸氧、补液、保存气道通畅等已是最为基本的治疗原则。

三、贵院存在的过错

1、贵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在患者入院后的处理明显不当,致使患者血压进行性下降直至低血容量休克,大脑血液灌注不足,直接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使得患者脑部功能严重受损,目前存在严重的后遗症。

2、医院,医护人员应当对上述情况有着充分地了解,然而患者11时15分入院时异位妊娠的诊断已经明确,且面色苍白,BP90/60mmhg已是休克血压的临界值了,此时异位妊娠破裂出血仍在持续,患者已在临近休克的状态;贵院医护人员却罔顾患者病情紧急,仅给其输注了一瓶5%葡萄糖溶液ml(中华医学会指南明确指出不适宜休克复苏),还要求其到放射科接受X光片检查,直到12时患者返回病房后才为其进行输氧、输注复方氯化钠晶体溶液。因此,在患者入院后的45分钟之内,贵院医护人员在明知患者异位妊娠破裂,临近休克状态且出血持续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还要求患者外出检查(会进一步加重组织器官耗氧量),严重耽误了患者治疗,其机体内重要器官较长时间处于低灌注状态,再加上后续手术期间血压控制维持不当,脑组织长时间缺血缺氧,功能严重受损,导致了目前的严重后果。

四、贵院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

我们认为,由于贵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虽然诊断明确,但存在严重延误治疗的过错,使得患者未能及时获得正确的治疗,其病情进展未能被及时阻断,导致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脑部损害后果的最终发生,直至目前留有严重的后遗症;该种情况下,结合目前我国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审判实践,贵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至少应当承担70-80%以上主要赔偿责任。

五、两篇异位妊娠破裂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类似判例两篇

1、()鄂*冈中民一终字第号

2、()宁少民终字第11号

(内容见附件)

六、患者的损失项目、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患者的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因此具体的损失金额尚无法准确计算。

七、本次协商期望解决的问题

虽然患者的具体的损失金额暂无法准确计算,但根据患者目前的实际状况,其较高的伤残等级和长期护理依赖所带来的赔偿将在总赔偿金额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自从去年12月患者苏醒以来到目前的状况,其身体康复的进展还是非常明显的,现在患者在家人的细致照料之下仍在积极坚持康复治疗,其身体的进一步康复对于其自身及家属减轻损失以及贵院减少赔偿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目前患者康复治疗各种支出数额巨大,主要包括:

1)治疗费:平均每天花销约元,一个月约元,医保能分担50%左右,自费部分每月约10元。

2)护理费:现在患者需要24小时护理,家属请了两位护工,每人每月付费4元,每月护理费约元。

上述两项主要支出再加上伙食费等其他花费每月就在20元以上,患者家属已经难以承受该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为了能让患者继续得到系统正规的康复治疗,最大程度的恢复以减轻自身及家属的损失以及贵院的赔偿,此次我们希望贵院能先行支付患者6个月康复治疗护理费100元(20X6=100元),在得到该笔费用以后,家属方将全部用于患者的康复治疗,使其尽快恢复以期后期彻底解决此次纠纷事件。

我们的上述意见,恳请贵院重视。

我们真诚希望医患双方能在友好、互谅互让的氛围下协商调解,和谐解决本医疗纠纷。

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陈晓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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