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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6 22:53:0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4件刑事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性案例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旨在明确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例曾被评为天津法院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指导性案例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对于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准确地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指导性案例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场案》,旨在明确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博行为。当前,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日益多发,借助互联网披着期权交易外衣进行*博,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对经济秩序危害较大。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引,有利于打击网络*博违法犯罪、引导公众依法进行投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指导性案例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旨在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因损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而入刑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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