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7日,黄某迪(男,年4月7日出生)因“发热4日伴口渴2日”就诊于x卫生院,考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予:5%葡萄糖注射液ml+注射用阿洛西林钠5g,静滴一日2次;复方氯化钠注射液ml,静滴一日1次;阿奇霉素肠溶胶囊1盒,口服一日1次每次2粒;
口服补液盐2袋,口服一日1次每次1袋;0.9氯化钠注射液1支,静滴临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mg,静滴临时。年5月8日,黄某迪因“发热6天,口干多饮多尿2天”就诊于x医院。
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代谢性脑病;高钾血症;低钠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低血容量性休克;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爆发性I型糖尿病;睡眠障碍;肝功能异常”,予胰岛素降血糖、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于5月26日好转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进行I型糖尿病的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黄某迪以在被告处治疗时因被告的诊疗活动违反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
三、医方观点
护理费15天,按照元/年计算认可.5元,误工费20天,认可.31元,营养费认可元,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责任比例我方按照50%承担。
四、鉴定意见
x市x区x镇卫生院在对被鉴定人黄某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黄某迪的损害后果(延误了糖尿病的诊断、促进了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但与黄某迪的胰岛功能损伤(可能终身胰岛素及降糖药物治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史采集及体格检查欠全面。对于发热及口渴相关症状描述欠详细,尤其是对于发热的病人,未进行体温的测定;2.地塞米松用药目的不明确,用药依据不充分;3.对口渴、多饮多尿患者的鉴别诊断思路过于狭窄,没有考虑糖尿病等相关疾病的诊断。
六、庭审意见
由于本案所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本院委托的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在本院给予的质证期限内表示基本认可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但要求被告补充解释使用地塞米松的目的和依据,以供鉴定中心精准鉴定和供法院正确判决。
但在庭审中,原告又认为有一定的意见,被告和鉴定中心都属于医疗机构,可能存在内部互相包庇的行为,认为病情及其严重,可能会有生命的影响,原告在质证期限内提出的地塞米松的情况,鉴定机构已在不足或过错中提出并考虑,爆发性I型糖尿病确实严重,但鉴定机构也作出了因果关系的说明。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延误了糖尿病的诊断、促进了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的发生)酌情承担60%的责任,但对与黄某迪的胰岛功能损伤(可能终身胰岛素及降糖药物治疗)不承担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黄某迪各项损失合计.1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