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为丙型肝炎、丙肝,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HCV的感染率约为3%,估计约1.8亿人感染了HCV,每年新发丙型肝炎病例约3.5万例。
丙型肝炎呈全球性流行,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HCC)。未来20年内与HCV感染相关的死亡率(肝衰竭及肝细胞癌导致的死亡)将继续增加,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
年10月14日至年12月21日,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股骨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髋骨骨折伴右髋关节脱位。治疗期间,共有十人分七次共给赵某输血ml。
治疗过后,赵某就出院了。
年7月14日至年8月6日,赵某因面色苍白、浑身乏力,医院治疗,诊断为:肝功能亢进、缺血性贫血、丙型病毒性肝炎,行脾切除手术。
之后,自年9月至年12月15日,赵某先后在15家医院进行诊治。
忽然患上丙型病毒性肝炎,赵某一时之间无法接受。想到此病的传播途径,赵某怀疑是当初做手术的时候,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了问题,才导致自己患上了这个病。医院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委托,年8月21日,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1.依据提供的鉴定资料,不能确定亦无法排除被鉴定人赵某所患丙型病毒性肝炎为年10月入住医院后输血感染所致;
2.医院对被鉴定人赵某年10月入住医院后输血过程中存在在三统一原则之外所采集血源不符合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坚持三统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管理原则要求的过错;
3.医院对被鉴定人赵某的缺血性贫血、脾机能亢进诊断明确,在给予升白细胞药物、输血治疗不明显的情况下,实施的脾切除术具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证,此举符合对脾亢进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4.被鉴定人赵某在年7月14日入医院前罹患丙型病毒性肝炎。
经法院委托,年8月19日,司法鉴定XX研究院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赵某近期复查超声检查示肝硬化,结合生化指标,其肝功能未达到衰竭程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目前脾脏切除术后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由于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年10月14日至年12月21日,在赵某治疗期间,给赵某献血者的十个人未患丙型病毒性肝炎,故推定赵某所患丙型病毒性肝炎是入住医院输血后感染所致。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医院违规采血构成诊疗过错,医院无证据证明赵某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因此需承担诊疗过错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5元。
对于此判决,双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诉,并提供了部分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年的采血行为是否违反当年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是否构成诊疗过错;二、如果构成诊疗过错,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三、那么多年患者四处求医问药的费用是否都要承担,计算是否合理。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一、医院在赵某输血中存在“三统一原则”之外所采集血源,不符合《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坚持三统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管理原则要求,即在当时或今日都构成诊疗过错;
二、赵某于年7月14日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发现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但该时间仅是其知道自己患病的时间,不能就此推断该时间是赵某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间,且医院未能举证证明赵某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无证据证明本案一审法院违反诉讼时效规定。另,医院所主张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超过法定审限,一审法院因案件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作出()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期间,诉讼时效和案件审限都暂停计算,待案件恢复审理后从中止之日衔接计算。因此本案既未超过诉讼时效也未超过审限。
三、费用计算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项目来逐一核实计算,对于二审中患方赵某提供了两份不实的药费证明,法院不但没有认可,还对此给予赵某训诫。一审法院认定金额没有不当之处,因此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丙型病毒性肝炎我们应当知道,通过规范的抗病毒治疗,95%以上的丙肝患者可以完全治愈。及早治愈丙肝,就可以避免由慢性丙肝进展为肝硬化及肝癌,还可以防止丙肝进一步传播给他人。
另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把握诉讼时效,及时维权;另一方面要谨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要求最重要的就是真实性,切不可为了多要赔偿就编造、伪造费用凭证,一旦开庭质证,将会得不偿失,甚至影响全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