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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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0 17:36:00

邓某某,年出生,年8月7日,邓某某到被告处生产,经被告单位医护人员初诊其即将临产。邓某某于当天下午16时20分入住被告的妇产科待产,并要求自然分娩。19时50分,邓某某内诊宫开全,先露仍为棘平,查胎位为LOP,考虑为“持续性枕后位",拟“胎儿窘迫,持续性枕后位",经原告方同意在术前准备下,于20时入手术室行急诊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并于20时25分分娩出一女婴。但女婴的Apgar评分(新生儿评分)为0分,抢救5分钟与10分钟后评分仍为0分。当天20时34分,邓某某出现晕厥、神志不清、面色苍白,呼吸心跳骤停,被告对其进行抢救。经原告陈某同意,被告于21时10分为邓某某行子宫全切术。因抢救无效,邓某某于次日0时50分被宣告死亡。

年8月13日,对邓某某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死因分析,《法医病理检验报告》认为,邓某某死于肺栓塞,其死亡机制为DIC引起产后及手术后大出血所致的失血性休克。《鉴定检验报告书》认为,邓某某之女婴已经达到新生儿标准,可排除胎儿本身的先天性疾病死亡,胎儿属于宫内濒死期,出生后吸了几口气快速死亡,其死亡原因为母体因素所引起的宫内窘迫。

1、被告对孕产妇邓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

2、孕产妇邓某某死于肺栓塞致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心跳呼吸骤停、多器官功能衰竭;

3、胎儿死亡系母体因素所引起的宫内窘迫窒息。

年4月18日,台州市医学会就该医学鉴定书进行补充说明为:1、被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B)上核准被告的诊疗科目为外科:普通外科执业;骨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围产期保健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被告具备上述诊疗服务范围;

2、邓某某分娩过程中,被告相应的医护人员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从事剖宫产、子宫切除手术资质。


  


  医疗服务关系中,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医疗资格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如其未有相应的医疗资格实施的诊疗行为即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规范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被告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备“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子宫全切手术"的资格而对患者邓某某实施该手术,系违反我国诊疗规范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患者及其女婴的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诉讼中,被告方对其自身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原因力未作抗辩,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各项损失合计元。


  

1.什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具有手术资格?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概念、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以及登记的诊疗科目可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疾病预防保健为基础,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护理,同时病房的设置以护理康复为主,不予进行手术。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三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除外)、诊所(口腔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的规定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因此,单从《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出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手术资格,即使本案中的被告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也不能够实施剖宫产术以及子宫全切术。

但是,如果本案中的产妇是因为病情危重入院,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发生危险,那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治疗措施,进行手术。然而,本案中产妇入院时并非属于危急重症患者,而且属于高龄产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知其产妇胎位为LOP,即使产妇要求顺产,但在分娩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异常情况需要手术、输血等特殊治疗方式,明显属于超出自身诊疗能力的情形,违背了医疗原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本案中由于产妇的死因属于罕见并发症,医方承担的责任不应该是全责,有些偏高。

3.社区卫生医院建设

 年2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意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其指出,医院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建设任务进行建设,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医院牌子。原则上以“××县(市、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从而突破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规定。医院牌子后,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开展手术操作的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挂医院牌子后,在符合基本建设条件下,具备手术资格,可以进行相应的手术。

(本文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简介:郑健,目前就职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医院从事医疗纠纷处置、医疗质量控制、医院管理等相关工作多年,对医疗健康行业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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