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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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6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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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基本案情:

患者纪某,女,年7月18日出生。年3月2日因“孕1产0孕40+3周,见红1天,偶有腹痛3小时”医院。入院查体:T36.5℃,P70次/分,R20次/分,Bpll0/70,肺听诊未闻及异常,妊娠腹型,双下肢浮肿(-)。产科检查:宫高35cm,腹围cm,ROA头浅入,胎心次/分,偶及宫缩,胎膜存,估计胎儿大约g,PR:宫颈质软,居中,宫颈消80%,宫口未开,先露头S-2.5cm。入院诊断:1.孕1产0孕40+3周,2.ROA。年3月2日予ml水囊促宫颈成熟,于次日予0.5%催产素催产,年3月4日04:00临产,8:00予1%催产素点滴加强产力,9:20宫口开大6+cm行分娩镇痛,9:25因胎儿头稍高产程进展不理想,行PV检査为右枕横位,侧卧调整胎位,继续观察产程。10:55宫口开全35分钟,胎儿头下降不理想为枕后位,因头盆相对不称在静脉麻醉下行剖宫术,11:24娩一男活婴。术中予欣母沛ug宫壁注射促宫缩,氢化可的松mg静脉滴注。13:30患者失血量约ml,补液促宫缩,仍有活动性出血,患者于13:50医院治疗。

年3月4日14:40医院,入院诊断:1.产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4.急性肾衰;5.重度贫血。当日行全子宫切除+宫颈探查术+阴道壁裂伤修补术+盆腔引流术,术后恢复可,伤口愈合好,患者于年3月13日出院。#产后#

法院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于年11月28日出具某医会医损鉴[XX]XX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意见:1.患者纪某,女,年7月18日出生,孕40+3周先兆临产入院,医方根据其孕期检查、入院查体时并无阴道试产禁忌,以及尊重患者阴道试产的愿望,为其制定阴道试产分娩计划,符合诊疗常规。2.年3月4日9:25分患者阴道试产过程中出现头盆不称,11:15分医方转行剖宫产术,手术时机适宜,符合病情进展的需要。3.当患者产后出血、病情危重时,医方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医院开通绿色通道转诊,不存在救治延误。4.医方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失:(1)医方存在引产指征不充分:产妇孕40+3周,不存在过期妊娠,未提示胎盘功能下降,胎心正常,产程尚未启动,无需尽早终止妊娠,因此引产指征不充分,且球囊促宫颈成熟使用方法不得当。(2)缩宫素使用不规范:缩宫素临床用于引产和催产,根据第八版《妇产科学》第十六章页,关于协调性宫缩乏力时缩宫素的使用:适用于协调性宫缩乏力、宫口扩张大于等于3cm、胎心良好、胎位正常者,头盆相称者。产妇产程正常,未提示宫缩乏力,使用缩宫素指证不明确。5.临产后转行剖宫产术是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之一,病历记录产妇10:55宫口开全35分钟,胎儿头下降不理想为枕后位,因头盆相对不称在静脉麻醉下行剖宫术是可以的,但产妇存在头盆不称,宫缩乏力情况下,易发生产后出血,医方对此估计不足,在剖宫产术中预防产后出血措施不到位。《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对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大小问题,做如下阐述:产后出血系最常见的分娩期并发症,所有产妇都有发生产后出血的可能,有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更易发生。此患者系临产后转行剖宫产增加出血风险。但医方引产指征不充分、球囊促宫颈成熟使用方法不得当,缩宫素使用不规范,增加了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的风险,且剖宫产术中预防产后出血措施不到位,均与患者最终子宫全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方的诊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患者目前情况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医患关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与患者子宫全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对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医院赔偿原告纪某医疗费.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69元、护理费.69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元、鉴定费3元,共计.28元的75%计.7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医院赔偿原告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

游慧律师简析:产后出血系常见的分娩期并发症,医方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为:1、引产指征不充分;2、缩宫素使用不规范;3、产妇存在头盆不称,宫缩乏力情况下,易发生产后出血,医方对此估计不足,在剖宫产术中预防产后出血措施不到位;均与患者最终子宫全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方的诊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责任参与度在60%-90%,法院最终判定医方承担7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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