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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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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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权利的权利,但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而这个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统一且明确的,比如在遭到不法侵害后,认为只有反击才能让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胁,从而造成重大损害,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昆山反杀案之前,不少涉及“防卫过度”的案件都被激烈讨论,而该案也被选入了最高检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样引发了众人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度的讨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讲的便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度以及无限防卫权: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尤为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下面我们再来具体看看昆山反杀案,为什么于某明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注: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事发年8月27日晚,刘某龙醉酒驾车,车上还载着三人,右转时强行闯入了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某明发生碰撞,于某明系正常骑自行车,因此在该事的起因上,于某明不存在过错,而于某明也不知刘某龙是何人,不清楚刘某龙的过去。

首先下车的则是坐在刘某龙宝马车上的刘某某,尽管是他们一方存在错误的行为,但他们不知错,与于某明发生争执,同行的另两人把刘某某劝回车上,刘某龙突然下车,态度嚣张,存在挑衅的情况,上前就推搡、踢打于某明,同行人员见了又连忙劝解,让他别惹事,不过刘某龙听进不去劝,仍追打于某明。

如果同行人员报警,让警方过来阻止刘某龙,此事顶多还只是个治安事件,并且不是所有被打后还手的情况都是属于互殴,也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打者在被打后逃跑,但打人者紧追其后,跑上来继续打人,这时候被打者进行还手,是能认定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打人者进行追打,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但如果被打后当即还手,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而昆山反杀案的性质从刘某龙返回车上,取出一把刀身长43厘米的管制刀具起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事后会充分考虑刘某龙车上有管制刀具,且刘某龙持续用刀击打于某明颈部、腰部、腿部的情况,令于某明感到十分恐慌,觉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如果刘某龙持刀造成了于某明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法院也是能够认定刘某龙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经查明,刘某龙是有案底的,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多次被判刑,该案发生时,刘某龙出狱还没多久,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不过刘某龙并未造成于某明死亡,在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明的过程中,刀落地了,而于某明抢到了砍刀,刘某龙上前争夺,被于某明刺伤,之后刘某龙跑向轿车,于某明进行了追砍,刘某龙又跑离轿车,于某明便把刘某龙的手机放入了自己的口袋,待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到来,将手机和砍刀交给了民警。

于某明称自己之所以拿走刘某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刘某龙打电话叫人报复。警方则在距离宝马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找到了刘某龙,将其送医,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系失血性休克。

而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得以还原,通过视频监控可知,从于某明捡刀并刺砍刘某龙5刀的时间仅为7秒,刘某龙具有争夺的情形。

公检机关认为刘某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能以刀掉落在地而认为刘某龙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且刘某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严重危及于某明的生命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映情况下做出理性的判断。

比如说刘某龙停止与于某明争夺,跑向轿车,于某明是无法预知刘某龙还会不会从车上拿出第二把管制刀具,所以于某明追过前,挥舞了手上的刀,一刀砍中了汽车,另一刀也未砍中刘某龙,于某明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刘某龙生命以及伤害刘某龙身体健康的故意,为的是制止刘某龙的不法侵害,刘某龙没有跑上宝马车,于某明便没有再追赶。

需要注意的是,刘某龙被反杀后,公安机关认定于某明的行为性质,也会充分考虑死者生前曾多次被判刑,在案发过程中挥刀砍路人的情形,因此可认定于某明具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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