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害狱警、刺伤法官的被告人曾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曾川被押解到庭重庆三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10月13日,重庆三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川于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后,多次试图寻找原案件承办民警、检察官和法官。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曾川携带一把刃长约15cm、刃宽约4cm单刃尖刀从家中出发,步行至南川法院门口,随后在附近徘徊。12时17分许,南川法院法官田某(被害人)下班后从南川法院向东沿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大街路段人行道步行。12时19分许,曾川在南大街距南川法院约米路段发现田某,上前通过对话确认田某身份后,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田某双腿刺伤三处后逃离现场。驾车途经此处的重庆市南川监狱狱警刘彦(被害人,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到田某倒地、曾川拿着包向前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立即驱车追赶曾川进行抓捕。
庭审现场追至中国银行南川西大街支行处,宋某、刘彦和龚某相继下车奔跑追赶曾川。12时21分许,医院门外人行道处,跑在最前面的刘彦上前抓捕曾川。曾川为抗拒抓捕,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用力捅刺刘彦胸部、腹部两刀后逃离现场。宋某和龚某驾车将刘彦送医救治。次日16时许,被害人刘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刘彦系被单刃锐器捅刺胸、腹部,致肠系膜上动、静脉离断并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曾川年11月22日15时许,在公安机关围捕过程中,曾川持刀拒捕,民警警告无效后开枪将曾川击伤,曾川随即持刀割颈。民警控制住曾川后,将其送医救治。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伤情稳定的曾川逮捕归案。
检察机关公诉人曾川辩护人重庆三中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抢劫罪于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漏罪)于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年11月12日、年1月30日两次被行政拘留15日,于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旁听宣判的群众重庆三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川持刀捅刺田某腿部,致田某轻伤(二级),持刀捅刺刘彦胸、腹部,致刘彦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且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曾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川曾因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经过数次改造,但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仅十余天再次犯罪,人身危险性极大。曾川为报复而蓄意持刀伤害依法履职的法官田某,其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对法律尊严的藐视。曾川为抗拒抓捕,使用极具杀伤性的单刃尖刀刺死见义勇为的监狱民警刘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曾川故意伤害田某、故意杀害刘彦的地点为南川区两条主干道旁的人行道上,行凶时间为人流量及车流量较大的中午,且在公安机关围捕过程中持刀拒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曾川在证据面前否认蓄意报复法官田某,否认具有杀害刘彦的主观故意,且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伤害未作任何赔偿,既不认罪,亦不悔罪。
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书综上,被告人曾川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