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年6月10日,患者侯某入住x县x医院待产,分娩后发生产后大出血并失血性休克。患者侯某转入x市医院诊治。经诊治无效死亡。原告林某2与被告签订死亡无异议确认书,确认患者侯某死亡主要原因是产后大出血。
原告林某2与被告分别于和8日签订《死亡无异议确认书》和《不进行尸体解剖确认书》,双方共同确认无需对患者侯某遗体进行尸体解剖以调查病理学死亡原因,以便尽早对患者侯某遗体进行火化。
双方同意以x市医院的临床诊断为依据进行临床死因分析。根据目前客观情况,双方一致认为患者侯某的死亡原因系产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被告x县x医院辩称
1、我院对侯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过失,患者侯某出现产后大出血死亡系其自身存在诱发产后出血高危因素及病情进展快等自身疾病因素及进展所致.
与我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诊疗措施不当,不应对产妇侯某死亡承担任何责任。患者产后整个抢救过程共输血浆ml,冷沉淀22U,”红细胞16U,纤维蛋白原,晶体约ml,胶体ml。
2、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侯某分娩过程的诊疗措施、抢救措施均有及时落到实处,并无不当,不存在过失,过错。入院后有做好血型检测等输血准备。3.及时发现失血性休克,开始输血治疗。
3、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使用,本案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刘某伟、竞某花均等不是妇产科专业,鉴定也没有请妇产科专家参与鉴定并出具专家意见;
是一份缺乏临床经验,死搬硬套教科书,纸上谈兵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不考虑临床实际,其认定医方x县x医院对被鉴定人侯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不科学、不客观、不准确。三、鉴定意见
医方x县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四、庭审意见
1、侯某于年6月10日入住被告x县x医院待产,侯某产后宫缩乏力,产后大出血,在该院行子宫全切术后考虑存在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肾衰竭,病情病重,遂于年6月12日转入x市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年6月20日死亡。死因为侯某产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经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是依照鉴定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评价被告的诊疗全过程后形成的鉴定意见,鉴定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结论明确,本院对其予以采纳。
3、鉴定分析说明中记载,医方x县x医院对侯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对产后出血的输血不及时,抗休克补液量不足的过错,其过错与侯某的出现失血性休克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被鉴定人自身存诱发产后出血高危因素及病情进展快、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对四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4、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46元,根据分析认定意见,由被告对四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但应扣除尚欠被告的医疗费.38元及被告为原告垫付的鉴定费元,即被告应赔偿四原告.46元×55%-.38元-元=.47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县x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