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梁某因“停经40+1周,咳嗽、咳痰2天”为主诉,年11月24日,患者无腹阵痛,无产道流水及流血情况,以“1.妊娠合并上呼吸道感染;2.孕2产1孕40+1周LOA”收入院。于年11月30日10:40行催产素引产,19:10时在神经阻滞麻醉会阴侧切下自然分娩一活女婴。
胎盘胎膜剥离不完整,给予手取胎盘术,取出少量胎膜组织,估计流血ml,给予缩宫素注射液20u宫体肌注及益母草注射液2ml肌注,子宫收缩仍欠佳,间断产道流血ml,给予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0.2mg肌注,共出血量约ml,产后血压/60mmHg。
20:45时突然产道流血增多,量约0ml,色暗红,患者出现头晕、乏力、眼花、呼吸困难、胸闷、气短等不适症状,腹部平坦,宫底脐下一指、质软,按压宫底有产道活动性出血,量约ml,双下肢无浮肿。
目前患者休克状态,精神差,神志清,面色苍白,心电监护示:血氧饱和度90%,血压77/32mmHg,心率次/分。年11月30日21:15行子宫次全切术,21:27患者突然心跳停止,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21:35心跳恢复,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
目前诊断:羊水栓塞,DIC,产后出血-子宫收缩乏力,低血容量性休克性贫血,心肺复苏术后,再灌注损伤综合征,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昏迷原因待查,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出血?脑死亡?多脏器功能衰竭综合征,消化道出血,子宫多发肌瘤,妊娠合并上呼吸道感染,头位顺产,单胎活产。于年12月4日23:11经积极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在被告对原告妻子梁某诊疗过程中,忽视患者权益、对患者病情变化缺乏合理预判、对危重病情沟通不畅、处置迟缓,造成患者死亡。被告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
对患者梁某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患者梁某符合产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
1、死亡赔偿金。患者梁某死亡时35周岁,故死亡赔偿金为38,元/年×20年=,元。
2、丧葬费。原告主张丧葬费未超出x年度按职工月平均工资96,元/年÷12月×6月=48,.5元计算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
3、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蒋某2的扶养费25,元/年×11年÷2=,元、蒋某3的扶养费25,元/年×18年÷2=,元。
4、医疗费。个人支付医疗费为38,.23元。
5、鉴定费。原告主张其进行医疗损害结果鉴定支付鉴定费26,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5,元,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x医院向原告支付,.2元。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