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来看一个家暴的案例:
广东省汕头市,45岁的许某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于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被法院拒绝判离,二人随即分房。
年6月,许某丈夫郑某在一次喝酒后,再次对许某实施家暴,闯入许某房间后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许某的脖颈。
许某反抗,被郑某殴打逃出卧室,许某的父亲听到声音后赶到现场劝架被郑某用盆打伤。
郑某在打伤许某父亲后,再次持冲入卧室,打砸许某头部,许某先后用保温瓶等对抗。
郑某将许某推搡在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许某脖颈,被告人许某用剪刀捅被害人郑某胸部等多处,直到被害人松开手后才停止。
许某打电话报警,郑某死亡。
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mg/ml,死因是锐器刺创至右肺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面,颈,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为轻微伤。
最终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这个案件中,笔者不想去讨论谁对谁错的问题,也不讨论法律的专业性问题,更不去讨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笔者只是想从人性的角度,谈谈法官如何在这样的家暴案件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而不是秉持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所谓传统观念,最终把事情推向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百姓所想,无非公平
案件中,被告人许某45岁,长期遭受家暴。
人到中年,能苟则苟,许某在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下,因家暴提起离婚诉讼,是不是本身就代表了已经忍受到了底线,在退无可退的情况下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并且这个对自己的保护,是否到了超过对父母的考虑,超过对子女人生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法律条款是有上限和下限的,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百分之百会考虑这个问题。
现在法官是终身负责制,我相信没有法官敢拿自己的职业未来开玩笑。
但我想问一句,法官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判决的,能不能够站在“人”的角度上多考虑考虑?
毕竟,长期遭受家暴的不是法官,长期被殴打的也不是法官。
秉持传统道德理念,没有错,遵循法律上下限,也没有错,既然都没有错,又为什么会导致一死一判的后果?
一条人命没有了,死去的是家暴加害者,被判刑的是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
为什么?
笔者个人认为是“法官没有感同身受”!
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俗称,站着说话不腰疼。
换一下:站着判决不腰疼。
如何让法官感同身受?
笔者问了一圈身边的朋友,总结一下有如下建议:
1.凡是家暴起诉不允许离婚的,请法官当庭躺在地上,让家暴受害者殴打半小时以上。
2.凡是家暴起诉不允许离婚的,请法官留下被告电话,以后被告每次要家暴时,可以电话联系法官,把法官当替代品殴打,不要把气撒在另一半身上。
3.凡是家暴起诉不允许离婚的,由此引起的刑事案件致残致伤致死的,法官要承担刑事责任。
明知道一个人有长期暴力行为,还在变相“妥协和袒护”,身为普通人都无法忍受,那么站在法律,正义和道德一方的执法人员,为什么做出的选择让普通人无法理解?
别忘了中国古代都有“诬告同罪”。
把法官的个人利益和被家暴者的利益绑在一起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