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的眼睛常常含着泪水,因为我爱这片土地。
你好,我是只螃蟹。
一、基本介绍
12时许,,被告人梁XX作为佛山市顺德区XX服务公司的保安在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餐厅值班,期间,他与受害人余某某发生纠纷。之后,他们走出餐厅,在公司门口继续争吵,受害人余XX和其他人正在观看。
争执中,梁XX用弹簧刀刺伤了于宝芝的脖子,余XX想推梁洪荣,梁XX用刀刺伤了余俊颖腹部。之后,民警赶到现场抓捕梁洪荣。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XX因左颈部外伤致右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余XX伤势已构成重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加上梁公司顺德雪特朗电器有限公司为从犯被告,雪特朗电器有限公司追加顺德XX服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方在庭审中争论激烈,双方对谁该埋单各执一词民事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洪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死1重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梁XX引起的案件,受害人XX对双方矛盾激化也负有一定责任,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可以对被告人梁XX从轻处罚。
如果案发后被告人梁XX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可视为自首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X的犯罪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0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对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顺德区XX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30%,即人民币.24元。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XX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佛山市顺德区XX服务公司,,有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4元。
二、主要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安公司实施保安罪,以及保安公司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裁决理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职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职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是用工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所,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被派遣单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被告XX公司是被告人梁XX的用人单位,如被告人梁XX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被告XX公司对被告梁XX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作为被告人梁XX的劳务派遣单位,被告XX负责对梁XX进行全面培训并及时监督,被告人梁XX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梁XX在法庭上也表示他没有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被告人梁XX携带弹簧刀去工作,被告人梁XX带着弹簧刀去工作,情况下被刀伤,但保安在现场机长和其他保安人员没有采取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且被告XX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30%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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