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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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30 20:52:00

年4月24日,至xx医院经电子肠镜检查发现结肠肿瘤。5月4日在全麻下行“经腹直肠癌根治术”,术后考虑感染性休克,转入ICU。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吻合口瘘、直肠癌术后、脓*性休克。年5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40%,亦即.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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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未规范处理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脓*性休克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成某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4月24日,至xx医院经电子肠镜检查发现结肠肿瘤。5月4日在全麻下行“经腹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留置腹腔引流管,有血性液体引流出。5月9日腹部切口少许渗血渗液,上午停心电监护、吸氧等。下午患者出现发热,后出现尿少,伴血压下降,双肺痰鸣音明显,考虑感染性休克,转入ICU,经抗感染等治疗,患者病情尚稳定,5月17日转回肿瘤外科病房。

(二)6月10起盆腔引流管口有粪性液渗出。6月13日渗液增多,床边B超提示腹腔积液,当天行“肠造瘘术”,术后转入ICU,予抗感染、升压等治疗。6月18日转回肿瘤外科。患者病情逐渐加重,6月21日心率血压下降,予抢救,并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吻合口瘘、直肠癌术后、腹膜炎、脓*性休克。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x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xx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40%。被告应当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35元。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尚欠被告医疗费.6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该部分款项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失职,术后护理上也存在严重失误,从引流管堵死未能发现导致原告母亲脓*性休克到重症ICU抢救治疗,到胸腔大量积液穿刺管堵死发现都未及时处理,再到肠刀口破裂两天才进行造瘘手术,延误医疗救治,对患者生命都是一种损害。5月29日原告单独找科室主任即主刀医生进行了谈话协商,要求科室进行解决,科室主任即主刀医生说愿意从年终奖拿出2-3万元进行解决,原告不同意。6月30医院进行反应,并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医调纠纷办答复15天答复,但是时至今日,也未给原告答复。

(二)医方辩称:在整个诊疗就医过程中,答辩人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常规,没有过错。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明显失职,被告的诊疗护理及用药行为均符合医疗常规。原告主张的事实中有较多的情况是由于患者疾病并发症所造成的,在临床中属于常见现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恳请法庭依据相关法律标准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医疗鉴定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xx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年12月20日作出xx医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xx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脓*性休克”是患者的并发症有异议,被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告知患者家属该并发症的情况。患者“脓*性休克”是引流管的堵塞引起的“脓*性休克”与被告对患者病情的观察欠仔细,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的“脓*性休克”。年6月29日患者家属和主治医生谈话录音也证明是因为引流管堵塞引起的“脓*性休克”。医院6月11日-6月13日对患者再次出现引流管引流出粪液没有及时进行救治处理。年5月12日痰培养及胸水培养中发现屎肠球菌、大肠杆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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