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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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反杀案唐雪被认定正当防卫死者家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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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唐雪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况通报》,依法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详情如下: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7日提起公诉的唐雪故意伤害一案引发社会热议。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委托公安部及云南省公安厅法医、刑侦专家对该案刑事技术材料进行补证,对现场进行重新勘验;补充调取了物证检验、现场勘查、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方面证据。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永胜县人民法院于9月4日、26日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cm)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cm)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年12月3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年12月30日

死者家属:不接受将申诉

30日晚间,死者李德湘的父亲李兆云告诉记者,30日下午5点左右,永胜县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已经来到他家,将不起诉决定告知了他,并送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他作为家属的相应权利。他和妻子签署了相关文件,妻子也十分悲痛。

李兆云表示,自己无法接受云南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已经将当天下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件转交给了自己的代理律师。目前,代理律师正在研究相关具体案情,“下一步将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送交申诉书,哪怕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申诉。”

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调查结果,李兆云表示了异议,认为自己儿子身中数刀,且唐雪的相关侵害发生在李德湘停止攻击后,不应属于正当防卫。

截止记者发稿时,唐雪的家属一直没有接听电话,没有回应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今年9月,唐雪的母亲杨聪琴因患有脑膜瘤前往北京接受治疗,目前正在昆明进行康复治疗。她和唐加勇都曾对记者表示,最大愿望就是希望女儿唐雪能够平安归来,一家人团聚。

早前,

新华社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

采访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听听他们怎么说

↓↓↓

问:检察机关认定唐雪行为系正当防卫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雪的行为符合该规定。

第一,从防卫意图看,唐雪系为了保护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唐家有老人、有婴儿,李德湘醉酒后的系列行为让唐雪怕自己和家人可能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到厨房拿了削果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无不当。

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李德湘对唐雪家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持续性、严重且现实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唐雪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李德湘酒后用菜刀砍砸唐雪家大门,唐雪开门查看,李德湘用脚踢唐雪,李德湘侵犯唐雪住宅、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雪有权实施防卫。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唐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本案中,唐雪持刀的反抗行为仅针对李德湘本人。两人被拉开后,李德湘跑开,唐雪没有实施追击和其他行为。

问:检察机关认定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有意见认为唐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为:一是虽然李德湘持刀砍砸唐雪家大门,但唐雪开门时李德湘的刀已被他人夺下并扔到较远的地方。二是现场拉架劝阻人员较多,李德湘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唐雪实施严重伤害行为。三是李德湘始终未进入唐雪家院内,未危及其住宅安全。四是唐雪面对李德湘时亦非孤身一人。唐雪事发时并非“迫不得已”“别无选择”,仍有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余地,如报警等。

对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李德湘身高一米九,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醉酒后对峙身高一米七、较瘦弱的唐雪。李德湘处于醉酒后失控状态,三四个成年人都劝阻不住,可见其体力和情绪失控后的暴烈程度。对其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首先躲避进攻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防卫。

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李德湘先后四次挑衅滋事,危险被不断现实化、升级化,唐雪被踢踹身体,拳打脸部的紧急状况下,害怕、情急,无法判断李德湘接下来的暴力加害会有多重。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凌晨1时许一群人出现在家门口,之前发生过冲突的人不断砸门叫喊,唐雪害怕这些人来的目的是打架,为保护其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对侵害者实施必要的反抗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发时间在凌晨1时许,没有路灯,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第三,唐雪在和李德湘厮打时因身高体力差距不能有效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精准判断会伤害到对方的什么部位。

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应倾向于对防卫者的利益保护。本案在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首先应认定是合法行为向不法侵害行为的反抗。合法行为针对不法暴力行为的反抗之力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法治社会应当肯定、鼓励公民恰当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检察机关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什么意义?

答:一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唐雪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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