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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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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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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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成于年12月10日12时许,在北京市北京制帽厂民工宿舍内,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周×(男,殁年31岁)产生纠纷,遂持刀扎刺周×左胸部、左上臂,致周×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光成于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查获归案。

刘光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钱曼宇律师解答:

刘光成不能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光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由于刘光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钱曼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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