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7日,黄某珍因“双下肢疼痛5年余,加重伴双下肢麻木半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胸腰椎后凸畸形并椎管狭窄;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3、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中重度);4、骨质疏松症”。
年5月16日,被告为黄某珍行“后路胸腰椎椎板切除+脊柱截骨减压+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中出血量大,予积极补液输血、扩容、升压等综合处理后,生命体征仍不稳定,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并多学科联合会诊协助抢救,于床边行“切口探查+填塞止血术”,经抢救后,病情未缓解,于年5月17日3时30分宣布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诊断:1、脊柱畸形矫形术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右侧胸腔大量积液;4、胸腰椎后凸畸形并椎管狭窄;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肺、脑、凝血);6、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7、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中重度);8、骨质疏松症。之后,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患方观点
年5月15日,主刀医生舒某与原告及其家属面谈讨论手术方案,其共提出两种手术方案,并告知家属该两种手术风险很低,所以家属同意手术。同时舒医生表示把两节腰椎切除是最彻底的治疗方案,但手术风险太大,原告及其家属当时表示否决。
后来手术在年5月16日下午13点开始,持续到晚上10点。根据院方的手术记录,其未经家属同意实行了VCR全切除手术。在进行VCR的同时,患者出现渗血现象,血压开始下降,最后患者被送入ICU进行进一步复苏治疗。经抢救,患者病情未缓解,于年5月17日凌晨3点30分宣布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被告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欺瞒患者及家属擅自行风险极高手术,手术中操作不当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向我们赔偿合计.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我方在对患者黄某珍的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患者术中出现大出血后采取了必要的、及时和积极的抢救措施,并及时转重症监护室继续抢救等,各项措施到位,尽到了抢救义务。黄某珍的死亡原因考虑为全椎体切除(VCR)截骨矫形术中大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属手术并发症。
我院尽管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并采取了各项预防措施和救治措施,终未能挽救患者生命。但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我院不存在原告所述“患者根本无行VCR全切除手术指征”以及“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真实病情,未经家属同意,擅自更改手术方案,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的情况。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在对黄某珍的诊疗过程中,采取的手术方案符合诊疗规范;但被告存在术中在全椎体切除时,对渗血多、未发现血管断端、止血效果不明确,血压急剧下降等高风险未予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