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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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回顾宝马挑衅男多次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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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行走在荒无人烟的森林之中,你十分地饥饿,你已经把你所有能见到的全部吃掉了,你马上就要死了。但是就在这个时候,你在前面发现了一只奄奄一息的动物,看样子应该是一只保护动物,这时候你能不能杀了把它吃掉?

答案是可以。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你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你当然可以选择吃掉眼前的动物来换取自己的生命安全。这叫作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你正走在路上,一个人突然向你一刀砍过来,已经严重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了,这个时候如果你用砖头将其重伤并逃走了,这样就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你将其重伤后抢夺他身上的财物并将其杀死,这时候就是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发生。

刘海龙有一个外号叫作“龙哥”。为什么会叫龙哥呢?只因为他身上的文身和罪行累累的前科。刘海龙从年开始就很不安静,年的7月,刘海龙因为图财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年,才刚出来一年时间的刘海龙又因为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年的时候,刘海龙觉得自己钱不够花,又不想出去赚钱,于是敲诈勒索别人,被法院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随后又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监狱里坐了五年两个月。

但一个人不是永远好,也不是永远坏。年的3月,刘海龙举报了一条犯罪线索被授予见义勇为证书。说明每一个有罪行的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慢慢修改过来,从而成为一个对社会和人民有益的人。但是同年的8月,刘海龙出事了。

年8月28日,刘海龙正和朋友们出来玩,一行四人乘坐了一辆黑色轿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走到了十字路口后,刘海龙所乘坐的黑色轿车突然向右转进入了非机动车道。而非机动车道上正好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两辆车就发生了轻微刮擦,停在了路口。

于某是电动自行车的车主,由于是黑色轿车突然变道导致的刮擦应是对方全责,所以于某就在原地等待轿车车主的致歉。但是,余某并没有等到车主的道歉,反而是刘海龙的朋友冲下车后对着于某辱骂。

于某本就是受害者一方,对方的辱骂,心中当然不是滋味,于是两方人在路边上起了冲突。刘海龙也下车对着于某辱骂,两人因此打起来,被刘海龙的另外两个朋友拉回了车上。刘海龙回到车上以后越想越生气,被朋友拉回车上以后就拿出了一把管制刀具,再次出门以后对着于某砍过去,于某因此受伤。

但刘海龙好似是因为过于激动导致长刀脱落在地上,于某见到刘海龙长刀落地,当即捡起来向刘海龙砍去,受伤后刘海龙上了轿车,于某将其手机抢走。医院,医院因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接到报警后,警方对现场展开细致调查,发现刘海龙等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已经超出正常标准,属于醉酒驾车,同时长刀属于尖叫双面开刃刀,是管制刀具。这两种情况均违法。对现场监控以及于某和刘海龙的检查发现,于某夺刀后在7秒内连续砍伤5刀,于某身上也有两处伤口。

那么,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刘海龙两次都是主观上恶意地向于某实施人身伤害行为,属于本法中的“行凶”。判断是否“行凶”必须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判断。我们站在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于某在当时生命已经遭受到威胁了,这种情况下还进行理性判断属于苛求。我们也更不能从于某已经遭受刘海龙砍伤为前提来看待这件事。

其次,刘海龙对于某的人身伤害一直处在一个连续的状态中,于某也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一开始是酒后寻衅滋事,且伴随拳打脚踢,之后又拿出管制刀具砍于某,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最后,于某夺刀后向刘海龙追砍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抢夺手机是害怕刘海龙纠集帮手向他报复,这种情况下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年9月1日下午,昆山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任何可能造成我们权益侵害的行为,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反抗,杜绝任何可能的伤害,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明白一个道理,当侵害一方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以后,我们不要再趁人之危,因为一旦这样,我们与犯罪分子又有何异?屠龙者不能变成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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